公 告
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:
本委受理何林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([2013]夷劳仲案字第22号)已作出裁决。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予你单位,根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三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([2013]夷劳仲裁字第14号)和补正通知书([2013]夷劳仲案字第22号)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本案裁决如下: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的,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逾期不起诉的,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
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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